法制专栏丨建设施工法律案例分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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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专栏丨建设施工法律案例分析

时间: 2024-05-01 22:05:44 |   作者: 工程案例

  2007年,某局承担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工程,A公司承担同标段路基建设工程。后因A公司工程进度进展缓慢,建筑设计企业省某高速公路建设局(后简称高建局)要求将A公司剩余工程切割给某局,某局就剩余工程和A公司签订了《施工合同》和《补充协议》,并约定费用由高建局在A公司的工程款和质保金中扣除。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,某局发现A公司负责的路基部分发生了沉降,某局遂做处理。并在高建局的协调下由某局项目经理和A公司工程师王某确认《工程量清单》并签字。

  工程完工后,高建局和A公司均未及时支付此部分工程款。2010年5月,某局诉至法院,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,高建局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。

  本案争议焦点:1、A公司是不是应该承担此部分的工程款。2、本案关于路基沉降部分的工程量确认是否准确,A公司工程师王某的签字是否授权有效。

  案件分析:1、案件中A公司和某局之间签订的《施工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中关于剩余工程量的转让,业主高建局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认可。故双方合同有效,A公司应该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。2、王某为A公司的工程师,并且在之前的转让合同,补充协议,会议纪要和确认文件等多份文件上签字,某局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在路基沉降处理工程的《工程量清单》签字,此构成表现代理。A公司应承担王某在《工程量清单》上签字的法律后果,即A公司应该对路基沉降处理工程支付工程款。3、三方签署的《会议纪要》中表明“某局提供工程发票后,由高建局高速公司指挥部直接向某局支付完成的产值”,《施工合同》中规定此部分工程款来源于A公司的原工程款,并且A公司承诺工程款不足部分从质保金支付。由此能够确定高建局在A公司工程款和质保金范围内有代付工程款的义务,故高建局在A公司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。

  本案最终审理结果:A公司向某局支付工程款,高建局在欠付A公司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。

  (1)、要理顺合同关系,建议直接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,尽量的简化合同关系和结算付款程序,避免因第三方的不履行,不配合造成延误工程款的支付。若是和第三方签订施工合同,需要明确合同计量、结算、支付主体以及程序,并对不履行、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约定违约责任,并争取要求业主对于第三方的违约行为作出承诺,来保证自身权利的实现。尽可能的避免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况发生。

  (2)、在变更承包商的过程中,要注重过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。及时按照约定找有关部门办理签证,并加盖有效印章,签字为代理人的,在签证后附有有效的授权文件。此案件中关键证据存在瑕疵,在路基沉降处理施工中只有A公司王某签字的一纸工程量清单,致使诉讼环节A公司不予认可,并且在之后可以以此理由不断申诉,抗诉,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会给诉讼造成损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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